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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0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第 19 條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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