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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會87年9月15日台87勞動2字第040777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場所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勞動2字第1010130829號
主  旨:廢止「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七七七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場所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旨揭公告所列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表一),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二、 旨揭公告所列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附表一

場所(單位)

人員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

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附表二

場所(單位)

人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

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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