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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00140279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 條條文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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