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9號
主旨: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98年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及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除「工會法」第38條已定自99年12月25日施行外,經本院於100年4月26日以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定字自100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院勞工委員會100年3月29日勞資1字第1000125233號函及「團體協約法」第34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6條、「工會法」第49條規定辦理。
勞動三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及工會法,於5月1日正式上路。
連結:
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約法
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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