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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工會法」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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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補登)
勞資1字第1000125642號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404號
主  旨: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之範圍如下:

一、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二、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

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

四、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4廠

五、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六、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

七、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2廠

八、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

九、陸軍航空飛機保修廠

十、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

十一、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

十二、海軍司令部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三、海軍司令部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四、海軍司令部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五、海軍司令部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六、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工廠

十七、海軍司令部造船發展中心

十八、空軍修護中隊

十九、空軍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

二十、空軍司令部第三後勤指揮部

二十一、聯合後勤司令部彈藥整修所

二十二、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保修廠

二十三、聯合後勤司令部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二十四、聯合後勤司令部汽車基地勤務廠

二十五、聯合後勤司令部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部  長 高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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