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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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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補登)
勞資3字第1000125340號
經營字第10002607430號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範圍如下:

一、 電力供應業

(一) 公營電力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 民營發電廠

1、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2、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3、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4、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5、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6、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 燃氣供應業

(一)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二) 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三)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四)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五)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六) 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七)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八) 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十)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 裕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 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 欣嘉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欣營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 欣南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部  長 施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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