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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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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勞保2字第0990140550號
核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日後再恢復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其勞工保險年資自再加保時重新起算。至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日後再恢復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台七十九勞保一字第二九九五三號函、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七十九勞保一字第一三三九二號函及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三一六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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