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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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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
補充核釋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如下:

一、 該令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之範圍,除國際間之重大天災、事變外,尚包括下列國際救(捐)助:
(一) 對不可抗力之災害、戰爭、政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威脅人類生存或發展之情事所為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二) 依國內機關團體之創設目的從事濟貧、教育或醫療等國際人道救援,維持受捐贈人基本生活、教育及醫療品質,以重建其生活秩序之救(捐)助。

二、 前點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一) 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二) 基於國際人道救援,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之勸募活動,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限內,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捐)助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三、 自98年1月1日起,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不符合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第1點及本令第1點規定免稅範圍者,應依99年9月24日令第2點規定辦理。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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