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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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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90819905 號令、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0398420 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0990460703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適用本辦法稅捐減免者,以於前條劃定範圍內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
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於上開範圍內設立分公司,並經營符合行政院所
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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