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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有關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台財稅字第10104513530號
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 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 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 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部  長 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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