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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
一、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既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二、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三、 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釋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課稅規定,其與前開規定未合者,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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