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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497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2-4 條條文 第 12-4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 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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