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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產業創新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經工字第10004606010號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及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由行政院核定設置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其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原核定設置之權責機關應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

部  長 施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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