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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後段所稱「鄰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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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台內地字第0990004781號

一、 未成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縣(市)之開業估價師,因新公會成立,致生如何加入鄰近公會執行疑義,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三條後段所稱「鄰近」,係指「接近、附近」,如「鄰近」之縣市有二個以上者,估價師出入公會事宜,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於前述意旨,協調相關公會訂定之,自即日生效。

二、本部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台內地字第○九四○○七六七九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部  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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