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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及「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應依本部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970號令辦理;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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