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 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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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新臺幣五萬元者。
二、 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七萬五千元者。
三、 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七萬五千元者。
四、 前二款情形,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
同左。
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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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按短匿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本條規定處罰。
按本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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