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03080號
一、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辦理裁罰前,應以適當方式輔導受處分人知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定減輕處罰倍數規定,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本部100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3070號令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前,依上開土地稅法第54條及相關規定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稽徵機關應自本令發布日起6個月內,逐案補行通知受處分人「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得減輕處罰倍數之規定,其繫屬行政法院者,應將本令規定陳報行政法院。
部 長 李述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