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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之1第1項規定所列金融業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金管證期字第1020049288號

一、 核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列金融業,不以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者為限,尚包括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者(不論是否有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 外國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期貨子公司者,及因受同一外國母公司控制而與期貨商具集團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且未在我國境內經營(含兼營)期貨業務者,係屬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與期貨商具投資關係之機構。

三、 前點所稱「母公司」、「子公司」、「控制」及「集團」,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認定之。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曾銘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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