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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社(一)字第0990205446C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五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實施方式
(一) 對象: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
(二) 教材編製:教師自編教材,地方政府視需要研發統一教材,結合學者專家、實務教學經驗者專案研發。
(三) 成人基本教育班研習方式:
1、 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但中、高級班得酌予降低開班人數。
2、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中、高級班三種,每期每班研習二個月至三個月,每週授課六節至九節,每期授課七十二節。
3、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由具教師資格者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為原則。
(四) 評量及證明:
由各辦理學校(單位)於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前自行實施評量,並發給學習結業證明,以鼓勵其循序進入補習、進修學校就讀。
(五) 註記及通報:
地方政府應確實按期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生教育程度資料檔之註記、通報及管理作業。
(六) 地方政府應結合運用社區及學校志工資源,協助孩童照顧相關事宜,促進外籍配偶積極參與成人基本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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