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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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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金管證交字第0990060855號

主  旨:檢送本會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令勘誤表1份,請 查照更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7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令第一點規定勘誤表

更 正 後 文 字 原 列 文 字

 一、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 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一、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 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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