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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4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台財稅字第10300053470號

一、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及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二、 本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說明三及說明四、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說明二及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說明三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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