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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第16-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100651450 號令
增訂發布第 16-2 條條文

第 16-2 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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