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 |我有疑問 |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部 長 張盛和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