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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00011361 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000421601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100005682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票券之限額如下:
一、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以外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二十。
二、對每一金融機構發行、承兌或保證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三十。
三、對每一公司發行之債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但對每一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總額為不得超過該公營事業機構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