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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第3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金管證投字第1000034730號
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最低持有期間為七日,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前揭人員之買回請求不得優於其他受益人,致有損及其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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