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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金管證期字第10000381693號
一、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期貨商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