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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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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4號
一、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發行人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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