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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並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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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521 號令
修正名稱及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四、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之監督及管理。
五、與第一款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六、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七、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八、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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