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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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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3 修正商業會計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9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


第 43 條 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衡量,以實際成本為原則;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應列銷貨成本。
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企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所稱個別辨認法,係指個別存貨以其實際成本,作為領用或售出之成本。
所稱先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加權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本期各批取得總價額與期初餘額之和,除以該項存貨本期各批取得數量與期初數量之和,所得之平均單價,作為本期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移動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各次取得之數量及價格,與其前存餘額,合併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單價,作為領用或售出部分之平均單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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