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分發單位 為全國各地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其中司法院掌管國家司法行政權、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轄下所屬機關為各級法院:
| 法院名稱 | 地址 |
|---|---|
| 最高法院 | 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
| 最高行政法院 |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三樓 |
|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 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二段二十一巷二十號四樓 |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
| 智慧財產法院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南市中山路170號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 |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花蓮市民權路一二七號 |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北市博愛路131號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38號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
|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
法務部則是我國法務行政的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務。其所屬機關大致如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
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訓練及限制如下: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本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備。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 條第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依本考試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等3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七、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7
條之1:「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第21
條:「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3
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另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台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1
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
※資料來源:考試院
| 職稱 | 工作內容 |
|---|---|
| 四等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
| 四等法警 |
【法院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法警】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 四等執達員 |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四等執行員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 五等庭務員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五等錄事 |
【法院錄事】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錄事】 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