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之管理
作者:陳文欽
一、駕駛人之雇用
生活習慣與公約之貫徹力行、平時訓練之規定:
(一)雇用
- 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 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 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 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二)生活習慣與生活公約
- 早睡早起,準時上班
- 儀容保持整潔
- 不酗酒、不賭博
- 愛惜公物,保持環境清潔
- 遵守禮貌,熱誠服務
(三)平時訓練
- 各機關依其特性,將交通法令及本手冊,自行訂發駕駛人手冊
- 充實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 講解並測驗駕駛技術及交通法令規章
- 實施禮儀訓練及保防訓練
- 視需要選送相關機關訓練班受訓
二、各機關為增加行車效率
得自行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其規定應包含事項如下:
(一)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
- 保養成績優良
- 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 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 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 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
- 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 違反交通規則
- 私用公務車
- 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
- 不聽指揮
三、駕駛人離職時
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發給離職證明。
四、駕駛人之管理
除依本手冊規定外,並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
工作檢核
一、為加強車輛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各機關應依行政系統分級實施工作檢核,檢核方式、項目由各機關自行規定或併入財產管理辦理。
二、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
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三、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
應報告機關首長。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工作檢核。
四、各機關得依工作檢核結果
辦理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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