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之管理

作者:陳文欽

駕駛人之管理

鐵路特考
一、駕駛人之雇用

生活習慣與公約之貫徹力行、平時訓練之規定:

(一)雇用
   

  1. 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2. 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3. 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4. 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二)生活習慣與生活公約

  1. 早睡早起,準時上班
  2. 儀容保持整潔
  3. 不酗酒、不賭博
  4. 愛惜公物,保持環境清潔
  5. 遵守禮貌,熱誠服務

(三)平時訓練
     

  1. 各機關依其特性,將交通法令及本手冊,自行訂發駕駛人手冊
  2. 充實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3. 講解並測驗駕駛技術及交通法令規章
  4. 實施禮儀訓練及保防訓練
  5. 視需要選送相關機關訓練班受訓

二、各機關為增加行車效率

得自行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其規定應包含事項如下:

(一)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

  1. 保養成績優良
  2. 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3.  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2. 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
  3. 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4. 違反交通規則
  5. 私用公務車
  6. 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
  7. 不聽指揮

三、駕駛人離職時

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發給離職證明。

四、駕駛人之管理

除依本手冊規定外,並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

    工作檢核


一、為加強車輛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各機關應依行政系統分級實施工作檢核,檢核方式、項目由各機關自行規定或併入財產管理辦理。

二、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

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三、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

應報告機關首長。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工作檢核。

四、各機關得依工作檢核結果

辦理獎懲作業。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