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故障未依規定處理

作者:陳奇澤&程湘

駕車故障未依規定處理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59條)

違反一般規定(概括條款)

(一)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

(二)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

1.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2.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5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3.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駕車犯罪 (道交條例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

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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