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訂建築及車輛製造技術規範

作者:陳少偉

頒訂建築及車輛製造技術規範


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鐵路法§19)
目前交通部關於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共頒訂以下技術規範:

1.規範項目名稱及頒布日期

(1)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    97/07/29

(2)鐵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    96/01/09

(3)高速鐵路車輛技術標準規範    102/11/19

(4)1067公釐軌距軌道橋隧檢查養護規範    103/09/03

(5)1435公釐軌距鐵路長銲鋼軌舖設及養護規範    95/01/27

(6)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93/12/27

(7)1067公釐軌距鐵路長焊鋼軌舖設及養護規範    91/10/24

(8)鐵路號誌設備維修規範    75/06/16

(9)電氣動力車檢修規範    73/03/27

(10)鐵路電車線維修規範    73/02/15

(11)高速鐵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    103/01/03 

(12)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    101/12/21 

(13)鐵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    99/12/02 

(14)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    102/11/19 

管理

(一)國營鐵路總管理機構之設置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鐵路法§20)
鐵路總管理機構組織之法律規定,目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二)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鐵路法§21)

1.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1)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4)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2.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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