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預算法

 

第一節 總則

一、適用範圍、預算目的、遵守原則

(一)適用範圍(第1條第1項)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預算法之規定。

(二)預算目的(第1條第2項)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三)遵守原則(第1條第3項)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二、名詞意義

(一)概算(第2條)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二)預算案(第2條)

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三)法定預算(第2條)

預算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四)分配預算(第2條)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五)各機關(第3條第1項)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六)機關單位(第3條第1項)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 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三、基金之意義、種類

(一)意義(第4條第1項)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二)種類(第4條第1項)

1.普通基金︰

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2.特種基金︰

(1)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

(2)特種基金,其態樣如下︰

A.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B.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C.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D.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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