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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參考資料之送予行政院與預算編製辦法之擬訂
(一)參考資料之送予行政院(第28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下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1.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及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2.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3.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4.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5.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二)預算編製辦法之擬訂(第3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二、報告之編製與施政方針之訂定
(一)報告之編製(第29條)
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二)施政方針之訂定(第30條)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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