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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之審議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審議之報告與方法
(一)報告(第48條)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二)方法
1.一般規定(第49條)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
(1)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
(2)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2.特種基金預算(第50條)
(1)在營業基金預算之審議,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
(2)在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3.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法定預算
(1)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第52條第1項)
(2)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第52條第2項)
二、總預算案之審議
(一)期限(第51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二)方式
1.正反辯論或政黨辯論(第53條第1項)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辯論。
2.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第53條第2項)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三)不能依期限完成之補救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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