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6

作者:林強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6

二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
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二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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