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

作者:林強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


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 __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__區___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__年__月__日第__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__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__公尺,寬____公尺,高__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__平方公尺( __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略)。(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__」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___平方公尺( ___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__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___平方公尺( ___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___平方公尺( ___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___平方公尺( ___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___平方公尺( ___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__平方公尺( ___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____平方公尺( ____坪)、雨遮____平方公尺( ____坪)及屋簷____平方公尺( ____坪),合計____平方公尺( __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___平方公尺(___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__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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