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作者:林強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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