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的限制

作者:唐恩

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的限制

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的限制

1. 性質上的限制

(1) 由於非營利組織乃屬民間組織,因此有關執行公權力的就無法由非營利組織來完成。例如:員警業務。
(2) 非營利組織的成立,通常也都是為了單一目的而成立,且其成員也並非皆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故無法提供多元的服務。
(3) 非營利組織往往受制於本身能力的不足,而不可能面面俱到。

2. 範圍上的限制

非營利組織多為草根性團體發展而成,組織成員的能力與經費來源多寡等,不可能與政府官僚相比,因此,其所關心議題及所能提供之公共服務多有一定範圍,且多與本身密切相關者為優先,故無法普及。

3. 組織本身的限制

由於非營利組織本身係屬民間組織,不具公權力。因此,其所提供的服務範圍便受到相當的限制,且其能發揮影響力的政策範圍亦因而受限。舉例說明如下:
(1) 較能發揮影響力的政策:
A. 特定經濟發展政策、公共投資政策、財政支援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勞工政策、鄉村政策、環保政策、消費者保護政策。
B. 福利政策、社會救濟政策、衛生健康政策。
C. 一般社會政策、教育政策、公共建設政策、治安政策。
(2) 較不能發揮影響力的政策:
A. 預算政策、財政改革政策、稅制改革政策。
B. 國防政策、都市計畫政策、都市行政改革政策、土地政策。
C. 外交政策、種族政策、民權抗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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