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

作者:陳文欽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

鐵路特考

得依法改良利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改良

土地。

(二)興建

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

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

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得予讓售之情形:

(一)得予讓售情形    

1.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2.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3.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業務上所必需者
4.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
5.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獲獎勵各項用地者

(二)專案讓售情形
     
1.得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    
(1)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
    
(2)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
    
(3)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    
(4)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
    
(5)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    
(6)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    
(7)為提高利用價值,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
(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1)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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