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之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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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之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

離職後之利益迴避(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服務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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