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郵政人員之保密義務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內勤|2017/05/18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內勤|2017/05/18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作者:羅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集郵人士購買集郵票品、集郵商品及蓋留集郵戳記,辦理集郵業務。(集郵業務規章第1條第1項)
郵政
資產之營運。
郵政機關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前述以外之業務。
其他業務:
(一)代理業務:
本公司接受委託辦理之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代理業務。
(二)郵件封裝服務:
寄件人交寄各類郵件,得委託辦理封裝服務之郵局代為封裝。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遞送信函、明信片
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乃違反郵政法第6條之規定;但若非以營業為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時,則不構成違規。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
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此項規定則不論是否營業,皆為不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郵政法第40條)
(一)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者。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