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作者:羅揚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集郵人士購買集郵票品、集郵商品及蓋留集郵戳記,辦理集郵業務。(集郵業務規章第1條第1項)

郵政

資產之營運。

郵政機關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前述以外之業務。

其他業務:

(一)代理業務:

本公司接受委託辦理之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代理業務。

(二)郵件封裝服務:

寄件人交寄各類郵件,得委託辦理封裝服務之郵局代為封裝。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遞送信函、明信片

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乃違反郵政法第6條之規定;但若非以營業為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時,則不構成違規。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

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此項規定則不論是否營業,皆為不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郵政法第40條)

(一)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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