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攜帶物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隨身攜帶物

1.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

以不妨礙其他旅客為原則,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2.使用嬰兒車、輪椅及電動代步車

之旅客,應配合站務人員引導進出車廂。

前項嬰兒車、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之尺寸不得超過長140公分、寬70公分、高170公分,且須能靜止固定於纜車車廂,以避免車廂搖晃時造成危險。

3.攜帶動物進入纜車車站或車廂內

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尺寸不得超過長43公分、寬32公分、高33公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纜車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纜車車站或車廂內。

4.未經許可

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纜車系統範圍:

(1)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

礦油、汽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2)易於爆裂物品如:

炸藥、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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