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攜帶物品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隨身攜帶物品

(一)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

應符合下列規定。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1.不得妨礙其他旅客

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2.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65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

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自行車,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3.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

其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1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二)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尺寸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三)除值勤之軍警人員外

不得攜帶槍械或彈藥進入捷運範圍。

(四)未經許可

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1.各種刀具、剪刀或其他尖銳物品

但未違反法令,經妥善包裝,且無影響他人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2.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煤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7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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