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賦徵購實物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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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賦徵購實物


徵收實物地方,得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辦理隨賦徵購實物;其標準由行政院核定之。(土稅26)


地目調整


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土稅27)


停徵田賦


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土稅27-1)


稽徵程序


1.開徵時間:


田賦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按段歸戶後之賦額核定,每年以分上下二期徵收為原則,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每期應徵成數,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之。(土稅45)


2.開徵公告: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土稅46)


3.繳納期限:


(1)    田賦繳納期限:


田賦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於收到田賦繳納通知單後,徵收實物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指定地點繳納;折徵代金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土稅47)


(2)    田賦實物代金之繳納期限:


田賦徵收實物之土地,因受環境或自然限制變更使用,申請改徵實物代金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地徵收實物之農作物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報。(土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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