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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之行政機關的處理-陳情處理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陳情之行政機關的處理-陳情處理
1. 陳情有理由 (行政程序法§171I前段)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2. 陳情無理由 (行政程序法§171I後段)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3. 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 (行政程序法§171II)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4. 陳情之機關錯誤 (行政程序法§172I)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5. 得提起訴願之告知義務 (行政程序法§172II)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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