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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考核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農田水利會職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
得參加陞遷考核:(第30條Ⅰ)
1.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
2.任現職一年以上。
3.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4.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
5.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
(二)上述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第30條Ⅱ)
(三)農田水利
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會長核定逕行陞遷。(第31條)
(四)農田水利會總幹事
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32條)
任用資格之取消
(一)處分(第35條)
原 因(1~7款) |
任用前 |
任用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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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不得為農田水利會職員 |
應予免職 |
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
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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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任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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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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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任公務人員受休職、停職處分或農田水利會人員受停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原因尚未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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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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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