陞遷考核

作者:洪正、陳雲飛

陞遷考核

(一)農田水利會職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

得參加陞遷考核:(第30條Ⅰ)

1.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

2.任現職一年以上。

3.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4.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

5.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

(二)上述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第30條Ⅱ)

(三)農田水利

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會長核定逕行陞遷。(第31條)

(四)農田水利會總幹事

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32條)

任用資格之取消

(一)處分(第35條)

原  因(1~7款)

任用前

任用後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不得為農田水利會職員

應予免職

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任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5.原任公務人員受休職、停職處分或農田水利會人員受停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原因尚未消滅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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