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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事業
作者:陳雲飛(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範圍
1.與捷運系統
接轉運輸之相關事業。
2.與捷運系統
旅客服務之相關事業。
3.與捷運系統興建
、營運所需設施設備之研發、製造或修護之相關事業。
4.與捷運系統
工程管理、營運管理、諮詢及顧問服務之相關事業。
5.廣告業
觀光旅遊事業、餐飲服務業及有關增進捷運系統營運所必需之土地開發或管理事業。
6.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相關事業。
(二)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限制
1.附屬事業之經營
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
2.捷運系統
高架設施之下層空間,可供附屬事業經營者,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影響捷運系統及場、站鄰近地區(捷運系統場、站附近,與捷運系統之營運有關之地區)之交通、安全及衛生。
3.應由
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4.不得於
禁止飲食區內販賣食品,飲料、檳榔、香菸及口香糖等物品。
(三)附屬事業之經營方式
1.自行經營
營運機構自行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2.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1)轉投資公司應以經營附屬事業之項目為主要營業項目。
(2)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對轉投資他公司具控制力,應編製其轉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3)營運機構轉投資他公司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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