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運費率之訂定

作者:陳少偉

鐵路貨運費率之訂定

鐵路貨運費率制度種類大致如下:

1.里程費率制(Distance Rate System):

又稱比例費率制,基本費率不隨運送距離長短而變動,票價與運送距離成正比例增加。

2.遞減費率制(Tapering Rate System):

又稱遞遠遞減制,隨著運距增加,每單位里程費率會隨之降低。

3.區域費率制度(Block Rate System):

將全國分成若干區域,貨運在同一區域內運價完全相同,如運送跨越兩個區域,則依兩個區域費率和來計算。

4.起碼容積重量制度(Volume Minimum Weights System):

承運人計價時不以貨物實際重量計價,而以最低重量之規定估計運價。

5.最低貨等制度(Minimum Rate Step System):

針對低等級貨物所訂的最低費率水準,並依此計算運價。

6.差額費率制(Differential Rate System):

先設定多個基本區域,以該區域的費率作基準,加成或減成作為貨物的起訖點之費率。

7.根據點制(Basing Point System):

依據每一根據點其他貨運業競爭狀況訂定費率,其運費與距離無關。

我國鐵路運價相關法規:

目前臺鐵所使用的收費方式為里程費率制,即按單位里程,每公里以區間里程計算,其運價訂定受鐵路法規範:

1.鐵路法第26條規定:

(1)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第1項)

(2)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第2項)

(3)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第3項)

2.鐵路法第35條之規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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